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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單一條文
第十八條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其他名稱
: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國民營養法、營養及飲食促進法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制定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三章 健康飲食支持環境
第十八條
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學校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