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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七條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其他名稱
: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國民營養法、營養及飲食促進法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制定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三章 健康飲食支持環境
第十七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之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