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單一條文
第十二條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其他名稱
: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國民營養法、營養及飲食促進法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制定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二章 確保健康飲食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之營養調查、研究結果,發現人民缺乏特定營養素而有營養不良之虞時,得提出營養強化建議,鼓勵食品業者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
食品業者依前項建議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