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以詐欺或脅迫之方式使人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同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教唆犯及幫助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者,所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