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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九條
噪音管制法
噪音管制法
版本: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全文修正
噪音管制法
第三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檢送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或未依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執行,經通知限期檢送或改善、補助,屆期仍未檢送或未依改善、補助計畫執行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