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使用及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牌照。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使用及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牌照。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