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經二次告發仍未遵行者,當地主管機關除依左列規定處罰外,應限期令其改善:
一、工廠(場),處負責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負責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工程負責人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負責人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及設施,處負責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除依前項規定加倍處罰外,並應令其停工或停業,至改善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