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因執行本法新感染症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其給付項目、基準、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費用,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