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命令,對於各種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仍予販賣、贈與、棄置,或未予撲殺、銷毀、掩埋及其他必要之處置者,除逕行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