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逕行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者。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所為措施者。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及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者。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六、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二條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者。
一、違反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者。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所為措施者。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及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者。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六、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二條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