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為迅速執行防疫工作,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其徵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