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臨時傳染病醫療所,並得徵調民間醫事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防部指定國軍醫院支援;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所受之損失,並應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指定、徵用或徵調之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