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前條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經依規定予以銷毀、掩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除其媒介傳染病之原因係由於所有人、管理人之違法行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立即配合處理者不予補償外,地方主管機關應評定其價格,酌給補償費;其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