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違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規定者。
二、醫師以外人員違反第八條規定者。
三、傳播媒體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四、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因業務知悉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之人違反第十條規定者。
五、醫師以外醫事人員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
醫療(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違反第八條、第十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經依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處罰者,得併處之。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學術或研究機構所屬人員違反第八條規定,經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者,併罰該機構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