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為防止傳染病傳入國(境),中央主管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商請相關主管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已發給許可者,得予註銷。
二、對入國(境)之特定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採行必要防疫措施。
為防止傳染病傳出國(境),於傳染病病人治癒前或有傳染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商請相關主管機關禁止其出國(境)。
一、商請相關主管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已發給許可者,得予註銷。
二、對入國(境)之特定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採行必要防疫措施。
為防止傳染病傳出國(境),於傳染病病人治癒前或有傳染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商請相關主管機關禁止其出國(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