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醫療(事)機構或該管主管機關應施行消毒及其他妥善處置。
死者家屬對於經確認染患第一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染患新感染症之屍體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入殮並火化;其他傳染病致死之屍體,如有特殊原因未能火化時,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依規定深埋。
第一項之屍體,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非實施病理解剖不足以瞭解傳染病病因或控制流行疫情者,得施行病理解剖檢驗,死者家屬不得拒絕;經病理解剖檢驗後,應依前項規定處置。
前項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助標準,補助其喪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