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逕行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為之徵用或徵調者。
二、違反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限制、禁止、管制或處理者。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者。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者。
五、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