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醫院應依指定設傳染病隔離病房及依實際需要之床位數目。
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隔離治療之醫療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傳染病有指定隔離治療之醫療機構必要時,亦同。
各級主管機關於傳染病流行時,得徵用私立醫院或公共場所,設立臨時傳染病醫療所,並得徵調民間醫事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對於人民因徵用或徵調所受之損失,並應予以相當之補償。
第二項傳染病隔離治療之醫療機構指定辦法與前項徵用、徵調之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隔離治療之醫療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傳染病有指定隔離治療之醫療機構必要時,亦同。
各級主管機關於傳染病流行時,得徵用私立醫院或公共場所,設立臨時傳染病醫療所,並得徵調民間醫事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對於人民因徵用或徵調所受之損失,並應予以相當之補償。
第二項傳染病隔離治療之醫療機構指定辦法與前項徵用、徵調之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