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本法有關傳染病防治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
(二)監督、指揮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宜。
(三)調查研究傳染病及新感染症。
(四)蒐集國際疫情,規劃及參與國際合作事宜。
(五)其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二、地方主管機關:
(一)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訂執行計畫,並付諸實施。
(二)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
(三)其他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第二款事項,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