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違反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
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
三、因業務知悉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者。
醫療(事)機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一條規定,經依前項規定處罰者,併處該醫療(事)機構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