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到傳染病報告或通知後,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施行適當處置,並報告上級主管機關。
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明知自已感染本法所定傳染病之病人,故意致傳染於人者,應依相關法律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