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左列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或因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該管衛生主管機關:
一、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
二、旅館或店鋪負責人。
三、舟、車、航空器材管理人或駕駛人。
四、機關、學校、公司、工廠、礦場、監獄、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一、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
二、旅館或店鋪負責人。
三、舟、車、航空器材管理人或駕駛人。
四、機關、學校、公司、工廠、礦場、監獄、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