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或因傳染病致死之屍體,如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而經其家屬或其管理人發現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前項報告義務人如左:
一、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
二、旅社舖店經理或舟車航空器管理人或駕駛人。
三、學校、寺院、工廠、公司、監獄及其他公共處所之監督人或主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