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人選,不以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派參加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