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營養諮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營養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營養師業務。
二、從事違法之業務。
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