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營養師業務如左:
一、醫院、學校、工廠、機關團體等膳食營養之設計、教育及指導。
二、醫院、學校、工廠、機關團體等膳食供應之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旅館與大型餐廳膳食營養之設計及指導。
四、膳食營養諮詢服務。
一、醫院、學校、工廠、機關團體等膳食營養之設計、教育及指導。
二、醫院、學校、工廠、機關團體等膳食供應之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旅館與大型餐廳膳食營養之設計及指導。
四、膳食營養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