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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六條之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其他名稱
:食品衛生管理法、食管法、食安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版本: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九章 罰則
第四十六條之一
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