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二、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
六、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原產地(國)。
八、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及第八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