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用洗潔劑,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左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廠商名稱、地址。
五、製造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