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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二十一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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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藥商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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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版本: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藥事法
第四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第四十八條之二十一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藥品專利權,且其權利未消滅者,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四十八條之四規定提報專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