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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十一
藥事法
其他名稱
:藥物藥商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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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版本: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藥事法
第四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第四十八條之十一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三款之聲明,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者,於該新藥已登載所有專利權消滅後,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