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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八
藥事法
其他名稱
:藥物藥商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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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版本: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藥事法
第四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第四十八條之八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登載並公開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提報之專利資訊;專利資訊之變更或刪除,亦同。
登載之專利資訊有前條所定情事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公開前條通知人之主張及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之書面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