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管制藥品由醫師、藥師或學術研究、試驗機構、團體購為業務使用時,藥商應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代表人之姓名、職業、地址及所購品量,詳錄簿冊,連同購買人簽名之單據保存之,以備檢查。麻醉藥品以外之管制藥品由藥劑生購為業務使用者,亦同。
醫療機構購買管制藥品時,應提出負責醫師或藥師簽名之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