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西藥販賣業者買賣之藥品,應由專任藥師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或不零售毒劇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代之。
中藥販賣業者買賣之藥品,應由專任中醫師或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登記之人員管理之。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前二項之規定。
成藥之販賣,依第八條第二項成藥販賣管理辦法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