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