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輸入醫療器材,應將其結構、材料、規格、性能、用途、用法、圖樣、說明書、樣品等,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前項輸入醫療器材,其構造複雜,體積笨重,或有特殊原因,經查驗機關核准者,得免繳樣品,但仍須繳付足以證明其構造、性能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