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所含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二、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汙穢,或已腐化分解而變質者。
三、有明顯變色,或變混濁或發生沈澱、潮解者。
四、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五、超過有效期間者。
六、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七、含有不合規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及賦形劑者。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