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藥師於藥劑之容器包裝上,應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及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二、警語或副作用。
三、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四、調劑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