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藥師公會會員有違反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其違反法令應受除名處分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並應分送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