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藥劑師應備調劑簿記載左列各項:
一、藥方上所載事項。
二、調劑年月日。
三、調劑者姓名。
四、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詢問或請醫師更換之顛末。
前項調劑簿應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