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之一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或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沒入其設備。
前二項沒入處分,得請當地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