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違反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