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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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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之一
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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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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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版本: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
政府採購法
第二章 招標
第二十六條之一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
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