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