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有罪判決而未宣告緩刑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
八、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九、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異議、申訴、起訴或依規定辦理者。
十、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一、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二、重整或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有罪判決而未宣告緩刑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
八、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九、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異議、申訴、起訴或依規定辦理者。
十、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一、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二、重整或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