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左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及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與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建議。
二、審計部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三、財政部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
四、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