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總預算部份如左。
一、在營業基金預算為其歲計盈虧之淨額及資本之增減額。
二、在非營業循環基金預算為其歲計餘絀之淨額及基金之增減額。
三、在信託基金留本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預算為政府所入及費用之實數額,特種基金之應有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