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
經前條審定後,縣市政府應擬定預算送縣市議會審議,縣市議會未成立時,送省政府會議審定之。
前項預算,經縣市議會議決或省政府會計審定後,由縣市政府於十二月一日前公布,並由省政府彙送中央主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