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條
縣政府及隸屬於省之市政府,每年應擬編下年度總概算書,於七月一日前送請省政府審定。
省政府收到前項總概算書後,應交各主管機關簽註意見,由省政府會議審定,其計畫及概數,於九月一日前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