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條
經前條核定後,直隸於行政院之市政府應擬定預送市議會審議,市議會未成立時,送由中央主計機關轉送立法院審議之。
前項預算經市議會議決者,由市政府公布,經立法院議決者,由中央政府公布,均於十二月一日前為之。
市政府公布之預算,應分送中央主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備查。
前項預算經市議會議決者,由市政府公布,經立法院議決者,由中央政府公布,均於十二月一日前為之。
市政府公布之預算,應分送中央主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備查。